碩士班修業辦法

1. 修業
  1.1 修業年限至少二年,最多不得超過八年。
  1.2 修業超過四年者,得以休學至多四年。
2.
選課
 
2.1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於修業年限內,須修滿40學分。
 
2.2
必修課程總計13學分,如下:
 
  句法學〈3學分/3小時〉
 
  音韻學〈3學分/3小時〉
 
  語意學〈3學分/3小時〉
 
  碩士論文〈4學分〉
 
2.3
選修課程至少24學分,其中6學分可以由其他校系所所開的相關課程中選修 。
 
2.4
研究生每學期修課以12學分為 上限。
3.
論文口試暨畢業規定
 
3.1
畢業前須修滿40學分 (含論文4學分)。
 
3.2
論文指導教授資格:
 
3.2.1 本所專任老師。
 
3.2.2 曾在本所授課達一年以上之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老師。
 
3.2.3 本校外語學院有語言學及相關學門學歷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老師,亦可以指導主修相同語種的本所學生,如日文系畢業同學可請日文系符合資格的老師指導。
    3.2.4 研究生論文題材如有必要請校外老師指導,亦應以國內外大學語言學研究所之專任副教授以上老師為限。
    3.2.5 受邀參與共同指導之校內外教授則無上述學門限制。
   3.3 研究生可在語言學領域中選一論文題目,提出論文撰寫計畫書 (proposal),並且得到指導教授同意。
  3.4 研究生應在碩二上學期即開始與老師商談論文寫作,並在12月30日提交「論文撰寫計畫書」,若有必要則可延至碩二下學期5月30日提交。
  3.5 「論文撰寫計畫書」繳交時須附上「指導教授意見表」,表內「指導教授意見欄」須請指導教授填寫意見,並親自簽名後,再加上書面「論文撰寫計畫書」一份,送交所辦存查。
  3.6 研究生若欲更換指導教授,須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簽名同意,並將「論文指導教授異動同意書」送交所辦存查。
  3.7 研究生提交「論文撰寫計畫書」後,如欲更換論文題目,須原指導教授簽名同意填寫「論文題目更換申請表」,送交所辦存查。
  3.8 「論文撰寫計畫書」提交與論文完成不可在同一學期。
  3.9 提交論文後,所長必須按程序組織論文口試委員會,得聘口試委員三人,其中至少含一名校外委員。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另口試委員會必須至少包含一名本所現職專任教師。
  3.10 本所外籍生得用中、英文之外第三語言寫作論文,但須先找好論文指導教授及考試委員以及須確定能指導第三語言論文寫作之教授同時具備語言學的專業能力。
4.
未詳列之處請參考輔仁大學學則。
5.
九十四學年度入學者適用。
      附註:自97學年度起入學之研究生,畢業學分調降為36學分(含論文4學分及必修9學分)。